偽造學歷入職單位可以隨時解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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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公司招聘職員要求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2012年10月,王某應聘并提供某大學本科畢業(yè)的學歷證書。2012年10月22日,王某入職公司并擔任繪圖員。2012年11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員工保證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真實有效,如提供虛假材料視為欺詐,本合同無效,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公司發(fā)現(xiàn)王某工作能力未能達到標準。2014年3月,公司經查詢,得知王某學歷證書系偽造。此后,公司以王某偽造學歷、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
我院經審理認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王某在入職時提交了虛假的畢業(yè)證書,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王某的行為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可以合同無效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故我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實踐中,隨著勞動力市場日益活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向選擇也越發(fā)自由。而勞動者的學歷和過往履歷成為雙方互相選擇的重要依據(jù)。勞動者如果采取欺詐的手段,以虛假學歷入職,事實上侵犯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存在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并就此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就勞動者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典型案例七:特殊行業(yè)特殊約定效力區(qū)別一般情形
【案情介紹】
2007年8月,馮某入職某證券公司。2011年1月,馮某與證券公司簽訂了《保薦代表人聘用協(xié)議書》,約定聘用期為3年,如馮某3年內離職則需賠償證券公司100萬元。2011年3月31日,馮某注冊為保薦代表人。半年后,即2011年9月,馮某正式提交離職報告。2011年12月,證券公司為馮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證明雙方勞動關系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2012年6月6日,馮某向證券公司交納離職補償金人民幣100萬元。后馮某起訴,要求證券公司返還離職賠償金100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證券行業(yè)保薦代表人的從業(yè)資格具有特殊性,證券公司作為保薦機構,為馮某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提供了諸多條件和支持。雙方所簽《保薦代表人聘用協(xié)議》系基于馮某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這一特殊身份而簽訂,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協(xié)議,區(qū)別于一般勞動合同。雙方在聘用協(xié)議中對離職賠償金事先有明確約定,且馮某在離職后實際支付100萬元履行了協(xié)議,現(xiàn)馮某要求證券公司返還100萬元的反悔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最終判決證券公司無需返還馮某離職賠償金。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據(jù)了解,特殊行業(yè)執(zhí)業(yè)人員與相關機構多簽訂與本案中《保薦代表人聘用協(xié)議》類似的協(xié)議,此類協(xié)議是特殊行業(yè)的特殊約定,側重于保護雙方在行業(yè)內的發(fā)展權,不同于勞動合同法側重保護勞動者生存權。因此,鑒于此類協(xié)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協(xié)議,如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法院一般認定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遵照執(zhí)行,否則存在違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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