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過程中,王某提交了工資支付記錄、工作場所照片、微信聊天記錄、同事證言等證據(jù),用以證明其在建筑公司工作的事實。建筑公司則辯稱,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不應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王某提供的具有周期性、穩(wěn)定性的工資支付記錄、同事證言等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王某在建筑公司工作的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據(jù)勞動者的主張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確認王某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