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勞動者損失,是否需要擔責?
文章來源:勞動法公眾號
【案情簡介】
謝某入職某科技公司。次年,某科技公司向謝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未出具離職證明。謝某離職后收到了某服務公司發(fā)出的《錄用通知》,某服務公司要求謝某入職時提交離職證明。但因某科技公司拒絕提供離職證明,某服務公司最終取消了對謝某的錄用。謝某要求某科技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并賠償損失,遂成訟。訴訟中,某科技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但錯誤記載了離職原因。謝某對離職原因存在異議,要求重新出具。
【裁決結(jié)果】
法院認為,首先,離職證明載明離職原因為“經(jīng)公司提出”,該離職原因易誘發(fā)歧義,而離職原因并非離職證明的必備事項。同時法院認定某科技公司屬違法解除,而離職證明中載明的離職原因亦與法院認定不符。
故某科技公司應重新向謝某開具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離職證明。其次,某科技公司此前拒不開具離職證明,違反法定義務,給謝某就業(yè)造成阻礙,導致其被取消錄用,應賠償謝某有關損失。
【典型意義】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在招聘有工作經(jīng)歷的勞動者時,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前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以掌握勞動者工作經(jīng)歷和避免潛在糾紛,因此離職證明關乎勞動者再就業(yè)的順利實現(xiàn)。
而出具離職證明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