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豪俠于2020年4月1日入職永新涂料公司。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工廠因更換變壓器導致停電。臨近中午,因停電無法工作,左豪俠與4名同事未經請假組團外出吃午飯。
公司認為未經請假外出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決定對外出不請假員工進行放假反省處理。
2021年11月27日,左豪俠手寫一份“開除通知”提交給公司,要求公司按照此格式書寫解聘證明書給他們5人。內容為:“因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停電,員工左小松、左小連、蘇小升、倪小貴、左豪俠在停電期間組團外出吃飯,公司決定予以開除”。
同日,公司向左豪俠出具《開除通知書》,開除理由是左豪俠在工作時間未經公司批準私自外出,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左豪俠認為公司違法開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35538.40元,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案件先后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2N)35538.40元
一審法院認為,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因更換變壓器停電無法正常生產屬實,但當時已臨近中午仍未恢復生產,左豪俠未請假即外出就餐雖有不妥,但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公司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以減少薪資等方式處理,而不是直接解除與左豪俠的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左豪俠的行為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左豪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8967.97元,在公司工作1年7個月,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5871.88元(8967.97元/月×2個月×2倍),左豪俠僅主張35538.40元,未超過上述金額,應予支持。
公司上訴:一審枉顧事實偏袒員工,公司不服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須報告直屬上級,得到許可后方可離開!蓖瑫r第八條規(guī)定:“上班期間……嚴禁抽煙、喝酒”。第十五條再次強調:“請廣大公司員工嚴格遵守以上各項制度!边@些規(guī)章制度的“須”、“嚴禁”措辭足以表明,不遵守規(guī)章制度的任何一項,就構成對公司管理制度的嚴重違反。
2、《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法院對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的規(guī)定視而不見,作出員工“未請假即外出就餐雖有不妥,但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的結論是明顯枉顧事實而偏袒員工。
左豪俠答辯如下:我們在工廠停電停工不知道何時可以通電恢復生產,又到了午飯時間的情況下,未告知管理人員外出工廠附近同事家吃午飯的行為應該是很輕微的違反公司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也可以認為根本沒有違反公司管理規(guī)則制度。當天在同事家吃中午飯,我也沒有喝酒,并沒有違反《公司管理規(guī)章制度》第8條規(guī)定。
二審判決:開除是左豪俠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的初衷,更非公司的主動行為,不構成違法解除,視為協(xié)商解除
二審庭審中,公司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認為一審遺漏查明11月26日左豪俠出去吃飯的事情發(fā)生后,第二天11月27日,左豪俠手寫了開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要求開除他們,并威脅管理人員說如果不書面開除他們,就不允許廠里開工。當時廠里沒有開除,只是讓他們回去反省認錯。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因2021年11月26日停電外出事件而引發(fā)本案。該日是在上班期間停電,雖然不能開工可能會導致左豪俠當日收入減少,但該情況屬于工廠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不能歸責于公司。
左豪俠當日處于待崗狀態(tài)并非放假,外出時應履行請假手續(xù),或者外出后應在恢復生產前盡快回到工作崗位,這是員工應當遵守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至于該制度是否合理,是公司公司管理水平問題,并非左豪俠可以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理由和借口。
公司對外出不請假員工進行放長假反省處理,也是履行公司的管理職責。所謂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公司處理事件的行為并無過錯。左豪俠對該事件發(fā)生有錯在先,雖不至于達到即刻開除的程度,但違反勞動紀律是不爭的事實。
左豪俠并未意識錯誤和接受處理,反而要求公司按照自己提出的條件解聘或者開除自己。第二天,公司出具了加蓋公司印章的開除通知書。從事件發(fā)生過程、證據(jù)材料分析,開除是左豪俠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的初衷,更非公司的主動行為,也非公司濫用職權的行為。
左豪俠要求公司開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為,應視為對外出事件放長假反省的處理結果不滿而提出辭職,公司的行為應視為對左豪俠辭職的同意。因此,雙方對事件處理態(tài)度和行為應視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審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補償左豪俠經濟補償8967.97元/月×2個月=17935.94元。
綜上所述,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最后,二審判決公司支付左豪俠經濟補償17935.94元。
案號:(2022)桂11民終1001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