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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能證明學歷屬實,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
發(fā)表時間:2024/2/19 14:32:51 瀏覽 876 次 |
勞動者不能證明學歷屬實,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文章來源:廣州人社公眾號
2015年5月, 李某應聘進入某水泥有限公司從事檢驗員工作。 該工作學歷要求為大專以上。李某入職時在入職申請表中填寫的文化程度為大專, 并提交了其畢業(yè)證書復印件。 2015年12月, 該公司人資人員在整理員工資料時要求李某向公司提交畢業(yè)證原件, 以便核對相關信息,但李某始終不提供。故該公司以李某不能證明學歷信息的真實性, 存在造假欺詐行為為由,與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至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guī)定, 勞動者因該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仲裁委認為, 本案中, 李某不能證明其畢業(yè)證真實有效,已形成對用人單位的隱瞞和欺騙,故李某與該水泥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無效勞動合同,該水泥公司可以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并不屬于違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guī)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所要求提供的個人學歷信息,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勞動者提供的是虛假學歷或不能證明學歷信息的真實性,即意味著以欺詐的方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但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知曉了勞動者學歷造假的情況卻繼續(xù)用工的, 視為勞動合同有效, 雙方應繼續(xù)履行。 因此,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從嚴格面試審核流程和完備勞動合同文本兩個方面進行用工風險控制,防范員工不具備應聘崗位條件卻無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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