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前培訓發(fā)生意外事故,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近日,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崗前培訓中因交通事故導致賠償糾紛,勞動者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參加崗前培訓的原告段某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jié)果。
2021年2月22日,段某到山東省平邑縣某學校參加該學校安排的崗前培訓。培訓第二天,段某在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平邑縣中醫(yī)醫(yī)院治療。事故發(fā)生后段某與該學校就賠償事宜進行多次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且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較大。組織崗前培訓的學校辯稱,崗前培訓階段并未與段某建立事實的勞動關系,因此段某的意外事故損失并不屬于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范圍。隨后段某向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其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10月11日,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段某的仲裁請求。之后,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平邑法院。
平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段某是根據(jù)學校的安排參加培訓并接受學校的考勤管理,且段某接受培訓的原因也是為了達到從事學校崗位工作的要求,“崗前培訓活動”構成了學校整個業(yè)務活動的一部分,故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zhì)特征,屬于用工范疇。涉案學校雖辯稱其未安排段某參加學校的培訓,且培訓是免費的,具有公益性,段某并不是基于勞動關系或身份隸屬關系而從事的勞動行為,但學校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學校未能對于自身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對于學校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認定段某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該學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文章來源:人民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