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員工提出漲薪才續(xù)簽勞動合同,公司操作不當賠了16萬| 勞動法庫
陳玄風于2016年1月16日入職之龍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及項目經(jīng)理,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與陳玄風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陳玄風提出漲薪才簽勞動合同,雙方?jīng)]有達成一致意見,就沒有續(xù)訂勞動合同,陳玄風一直工作到2019年10月18日離職。
離職后,陳玄風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萬元,仲裁委未支持。
陳玄風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陳玄風,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已查明的事實,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提出過與陳玄風續(xù)簽勞動合同,陳玄風要求漲薪簽訂新合同,雙方因此一直未能就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因公司按照原合同與陳玄風簽訂合同并無明顯不妥,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陳玄風。
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中關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主要在于懲戒無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規(guī)避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公司并不屬于此情形,故陳玄風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陳玄風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2019年1月15日勞動合同屆滿后,公司即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但是,公司在不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要求他繼續(xù)提供勞動服務、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直至2019年10月18日,在此期間,公司應向陳玄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16萬元。
二審判決:陳玄風不同意按照原工資待遇續(xù)訂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公司繼續(xù)用工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16萬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公司提出續(xù)簽勞動合同事宜,陳玄風要求漲薪簽訂新合同,雙方因此一直未能就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
對于陳玄風來說,其已明確告知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資待遇續(xù)訂勞動合同,其對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在此情況下,公司如要繼續(xù)用工,可提高陳玄風待遇以簽訂勞動合同,其亦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與陳玄風終止勞動關系,并向陳玄風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現(xiàn)公司不提高待遇與陳玄風簽訂勞動合同,亦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陳玄風經(jīng)濟補償金,而是繼續(xù)對陳玄風進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陳玄風工資。在此情況下,公司依法仍應向陳玄風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一般情況下,為使勞動者對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續(xù)訂有合理預期,以便提前準備再就業(yè)等,用人單位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勞動者,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附隨義務,用工關系繼續(xù)的,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xù)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續(xù)訂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續(xù)訂法律后果之日。陳玄風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對陳玄風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綜上,二審改判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萬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認為是陳玄風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高院裁定:公司不終止勞動關系而是繼續(xù)用工,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雙方勞動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到期,在公司不提高待遇與陳玄風簽訂勞動合同,亦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陳玄風經(jīng)濟補償金,而是繼續(xù)對陳玄風進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陳玄風工資的情況下,公司依法仍應向陳玄風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二審法院對此所作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2)京民申4607號(當事人系化名)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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